近日,江西5名“驢友”違規進入未開發區域探險被困,救援人員經過18個小時搜救將5人全部救出,最終這5人共同承擔了兩萬元救援費用,這也是江西省首次對違規探險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的行為進行追責罰款。目前,在全國各地針對“任性驢友”的有償救援多次發生。“救援該不該收費”幾乎是每場山岳救援都會觸發的公共議題。(11月20日北京晚報)
依據《旅游法》第82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在一項“驢友不走‘尋常路’,救援費用誰買單?”的網絡調查中,94.5%的網友投給了“旅游者應當支付由個人承擔的救援費用”。
可見,對于有償救援有著法律和民意支持。
戶外探險本身有一定的風險性,對于參與者來講,理應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正所謂,收費與否,自己都是第一安全責任人。畢竟,救援收費與否,都無法改變的一個事實是:一旦意外發生,“驢友”自身無疑是“最受傷”的一方,嚴重的甚至可能喪命。
相關景區也應盡到管理責任。旅游景區中,如果“驢友”無重大過錯或違規行為,在景區內發生的政府施救成本當然應由景區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反之,對“禁止攀爬野山”的警示牌置若罔聞,能夠預見也應當預見行為的危險,還不顧自己的安全和社會利益貿然行之,牽涉到有償救援,必然要由游客自身承擔。于景區,當加強消費提示和安全管理。
組織者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此,強化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的責任意識,倒逼其更好地落實安全責任,至關重要。
當然,更重要的是規范有償救援。例如《安徽省旅游條例》第56條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違反這一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終歸來講,游客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不能因任性給他人和社會增添負擔。(楊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