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解析
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時,能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由協商決定放棄或免除。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之一,不同于商業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因此,本案中郭飛的《自愿放棄繳納“五險一金”承諾書》是無效的。
結論
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工傷保險微信公眾號
[編輯:
趙文靜 審核:王小明 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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