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法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王某、錢某某、郭某、朱某(另案處理)采取“地推”方式共同從事京東“拉新工作”,每推廣一個新用戶注冊京東APP即可獲取京東公司返還的傭金。同年10月,四人聽說可以通過購買手機號碼的方式進行注冊,遂加入多個專門出售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的“接碼群”購買手機號碼,用以注冊京東APP,以賺取傭金和購買費用之間的差價。2020年10月,為方便從事上述“拉新”工作,錢某某等4人共同出資在本市成立新公司,并將“拉新”二維碼放在公司供業務員使用。經統計,公司自成立以來共計購買手機號碼1萬余個,其中后來加入成為公司合伙人的夏某涉及其中6000余個手機號碼。王某、錢某某、郭某從中非法獲利分別為2000余元,夏某從中非法獲利5000元,共計1.1萬元。
【案件處理】
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等人承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益損害賠償金,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及永久刪除其非法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各方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后馬鞍山中院作出民事調解:一、被告王某、錢某某、郭某、夏某自愿連帶承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益損害賠償金11000元;二、被告王某、錢某某、郭某、夏某于調解書簽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在《馬鞍山日報》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具體內容由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定;三、被告王某、錢某某、郭某、夏某于調解協議簽訂之日永久刪除非法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
【法官點評】
本案是人民檢察院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處理,厘清了互聯網公司使用個人信息的界限,保障了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為互聯網時代的消費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保駕護航。本案通過生效法律文書讓王某等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嚴厲打擊了其非法行為,在指引經營者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的同時,及時消除消費者可能存在的財產損害風險。消費者要增強意識,在處理個人事務過程中要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當自身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現某些公司或個人存在違法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的,要主動向管理部門或者消保委進行投訴、舉報,提供案件線索和相關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提供: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2妨害藥品管理案
【案情簡介】
2021年至2022年7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根據被告人戎某某提供的聯系方式,先后多次購買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兩種膠囊。購買后,吳某某將藥品銷售給村民,非法獲利3440元。2020年至2022年4月期間,被告人戎某某聯系上家先后四次購買上述藥品,部分銷售給村民,部分銷售給被告人吳某某,非法獲利2540元。經檢驗,案涉藥品中含有茶堿、雙氯芬酸鈉、嗎咪美辛和此羅昔康。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案件處理】
當涂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二、被告人戎某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三、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復方風濕關節炎膠囊”及“復方風濕關節炎膠囊”,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吳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四百四十元、戎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五百四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點評】
藥品之事無小事,國家一向對食品藥品采取嚴格管控的措施,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本案中,兩被告銷售未取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其面向的消費群體是廣大中老年村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辨別能力和事后維權能力。兩被告銷售行為中的虛假宣傳欺騙了消費者,導致消費者錯誤理解藥品的功能和安全性,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且此類“藥品”往往存在質量問題,若不嚴厲打擊,在農村地區以一傳百,會對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巨大隱患。本案中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論處,進一步維護了藥品管理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提供:當涂縣人民法院
案例3拔火罐被燒傷案
【案情簡介】
楊某在含山縣某足浴店處拔火罐,由于足浴店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將酒精燈傾倒,致楊某胸背部被酒精燈點燃,造成身體大面積燒傷。經診斷,楊某局部一度燒傷,經住院數天后出院,因傷情嚴重,原告直到起訴也不能從事正常勞動。楊某認為足浴店應當保障人身安全,由于足浴店員工服務不當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足浴店及員工賠償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案件處理】
含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積極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原被告釋明用人單位的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后法律責任的負擔問題,以情動人引導當事人積極協商。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足浴店一次性賠償楊某各項損失2.3萬元。
【法官點評】
本案是典型的服務行業從業者因提供服務不規范導致消費者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通過該案的調解處理,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調解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矛盾化解和權利保障作用。既及時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徹底化解雙方當事人因一起事故而導致的訴訟矛盾,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提供:含山縣人民法院
案例4網購商品安裝不當財產損害賠償案
【案情簡介】
2019年8月,消費者王某某在某科技公司開設的天貓網店購買了一套淋浴花灑(價值305元)及“上門安裝”服務(價值55元),享受折扣后實付340元。根據安裝預約,服務人員上門安裝了該花灑。2022年2月,王某某發現家中木地板浸水。2022年3月,經專業公司檢測,王某某家中浸水系淋浴花灑熱水管漏水所致。2023年4月,經機構評估,王某某房屋中因花灑滲水所致的財產損失為16359元。王某某認為,該科技公司應對花灑漏水所致的財產損失、房屋空置費以及因檢測評估產生的檢測費、鑒定評估費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處理】
當涂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某科技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財產損失17159元;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違反該義務,應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明確了在消費者在對安裝服務的實際提供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安裝不當導致財產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即在商品銷售頁面提供“上門安裝”選項,且并未明顯標注安裝方為第三者的商品銷售方為安裝服務提供方。作為安裝服務提供方,提供安裝服務是一項合同義務,在安裝不當導致消費者產生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網購時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在人身或財物遭受侵權后,僅僅依靠銷售平臺或商家售后服務難以有效化解矛盾。本案不僅對網購商品安裝服務實際由第三方提供但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具有借鑒意義,而且明確了責任主體,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倒逼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服務品質。
案例提供:當涂縣人民法院
案例5銷售有毒有害減肥糖果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間,被告人于某某、楊某夫妻明知上家銷售的減肥糖果含有毒、有害成分,仍由于某某多次聯系上家,以每粒1.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總價7.5萬元購買約3.75萬粒減肥糖果,并通過購買包裝瓶、包裝袋、印刷標簽,由楊某收貨并按每瓶15粒進行包裝,兩人自創品牌減肥糖果,再由于某某通過微信推銷。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楊某共銷售1455瓶21825粒減肥糖果,銷售金額167279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于某某、楊某租賃的倉庫內查獲減肥糖果1362粒以及空包裝瓶、包裝袋和標簽若干。經檢驗,上述減肥糖果檢測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屬于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家有關部門明文規定在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件處理】
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于某某、楊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167279元,且銷售持續時間2年以上,屬有其他嚴重情節,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及其認罪態度等情況,判處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
【法官點評】
“西布曲明”是一種非苯丙胺類食欲抑制劑,它作用于中樞神經,通過降低食欲、增強飽腹感,達到減肥的目的。當下,不少愛美女性會選擇減肥產品作為主要的減肥方法。在此提醒愛美女性要選擇正規減肥產品,健康瘦身,完美享“瘦”。不要選擇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藥品,因為這些添加成分副作用明顯,用于減肥更是傷身。
案例提供:含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