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下月起,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商超禁用“生鮮燈”。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拒不改正的,或將面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生鮮專賣店等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部分經營者使用特殊光源燈具對肉類、水產和瓜果蔬菜進行“美顏”,消費者采購后發現生鮮產品在自然光下“見光死”的情況屢見不鮮。
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秩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全面禁止使用“生鮮燈”!
《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此外,《辦法》明確,銷售和貯存場所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自即日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全面加強普法宣傳,指導食用農產品銷售主體選擇顯色指數、色溫更接近自然光的燈具,全面禁止使用“生鮮燈”,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12月1日起,如市民在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發現仍違規使用“生鮮燈”等設施誤導消費的,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記者 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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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傲飛 審核:王小明 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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