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8月3日《法治日報》報道,繼《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實行后,廣東廣州、上海等城市也將城市更新立法提上日程。《廣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式,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質和城市發展質量”。
根據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所謂“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建成區內具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急需完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等情形的區域,依照規定進行拆除重建或者綜合整治的活動。
現實中,各地對城市更新的內涵和外延還沒有形成統一認識,有的地方陷入“改舊更新,改造升級”的局限中,未能做到在治理“老舊破”的基礎上,讓城市更有品質,更有特色,更加生態和宜居。
城市更新與城市的發展一脈相承。不少城市的建成與拓展都會面臨“城市更新”的選擇,因為城市會老化與破舊,城市設計建設與預期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這些都使城市更新成為一種需求和必然。
現代意義上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始于二十世紀60年代,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主要集中在改革開放后。經過數十年的高速發展,我國不少城市也面臨著集中化、規模化與有序化的城市更新問題。實現城市更新的任務可謂越來越艱巨,形勢和壓力也不斷發生著變化,讓城市更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讓立法先行,是破解城市更新痛點、難點、堵點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之一。
相比城市建設、改造和升級而言,城市更新屬于整個城市開發建設整體的一部分,在提升城市品位和發展質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過,基于歷史因素、重視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城市更新在國內還處于初始階段,整個運作模式和操作方式較為粗放,在統籌推進機制和系統性謀劃方面比較欠缺,在協調融合度、任務分工、利益分配等方面也有待完善。不少地方在城市更新過程中,可能“一撤了之”“一改了之”,甚至“推倒重來”,而沒有完全兼顧到人文、歷史、習俗、傳統和公眾意愿,導致自然、文化、經濟等核心價值未能得到充分體現,以人民為中心、持續發展城市品質和空間的目標未能得到高質量的實現。
城市更新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資源的配備過程中,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公平的最優化。城市的新陳代謝離不開制度的護航,尤其需要立好規矩防止任性亂為。從城市的建設、管理和維護過程來看,一些地方和部門可能存在按照自我意愿打造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或者隨意改變規劃、隨意上項目等問題。“有權任性”既給城市建設帶來了較為嚴重的后患,也為城市更新帶來了更為艱巨的任務。同時,在城市更新體系中,涉及規劃、設計、資金、項目等具體內容,需要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各方資源要素參與,尤其要預防和避免“大拆大建”鋪攤子,兼顧城市社會、經濟、環境、文化等多方效益,走整體綜合更新之路。
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結合本地實際有序有力有效推進,才能確保更高質量的城市更新,進而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和方方面面的居住體驗。(堂吉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