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中院首例非法捕撈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宣判
9月1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環境資源)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市人民檢察院訴陳某某非法捕撈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檢察院起訴要求陳某某采用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漁業資源,或承擔漁業資源損失補償費用6000元并支付損害評估費用5000元。合議庭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案件經合議庭合議當庭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上午12時許,陳某某攜帶柴油發電機、升壓器、帶電線漁網等工具在運糧河非法捕撈,被當涂縣農業農村局漁政監督管理站執法人員現場查獲,當涂縣運糧河水域自2019年6月20日至2030年12月31日為禁漁期。
2019年12月25日,陳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當涂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市檢察院、當涂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在檢察正義網上刊登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無有關組織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陳某某通過電網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破壞了運糧河的漁業資源,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鑒于陳某某已就非法捕撈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且家庭經濟困難,表示愿意在經濟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義務護漁的公益勞動彌補對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該請求獲得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認可。
法院在征求運糧河漁業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和陳某某所在社區意見后,根據陳某某侵權賠償金額確定陳某某公益勞動工作量,最終判決陳某某7日內向公益訴訟起訴人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支付損害評估費5000元,并提供不低于20日護漁員的環境公益勞動以抵補其應支付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記者劉明培通訊員周耀虹)
[責編:
戎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