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辦理的“王某與嚴某、聶某寶借款合同執行復議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王某與嚴某、聶某寶借款合同執行復議案——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處置規則
入庫編號:2024-17-5-202-058
關鍵詞:執行 執行復議案件 住房公積金 公共性質 專款專用 提取條件
基本案情: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王某與嚴某、聶某寶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18)皖0523執657號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安徽省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縣管理部協助提取聶某寶名下公積金,但該管理部認為不符合提取條件未予協助。2022年8月16日,和縣人民法院作(2018)皖0523執657號執行裁定書,扣劃中國建設銀行和縣支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專戶中的聶某寶名下住房公積金人民幣269975元(幣種下同)。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縣管理部不服,提出書面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執行人聶某寶系安徽省和縣某鎮衛生院在職工作人員,其在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縣管理部處有公積金269975元,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此外,聶某寶名下無不動產、車輛、股票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皖0523執異111號執行裁定,以異議不得對抗民事訴訟法為由,裁定駁回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縣管理部的異議請求。該管理部不服,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皖05執復76號執行裁定:一、撤銷和縣人民法院(2022)皖0523執異111號執行裁定;二、撤銷和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2018)皖0523執657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三、撤銷和縣人民法院2022年8月16日(2018)皖0523執657號執行裁定。
裁判理由:
該案爭議焦點為:執行法院能否強制扣劃被執行人聶某寶的住房公積金。其一,從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解除時可以分割,上述規定充分說明住房公積金本質上屬于公民個人財產。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同時規定了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內容。這些規定說明住房公積金不僅僅是職工個人財產,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屬性,其使用、周轉更多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統籌、管理、調配。在職職工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之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享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占用、使用權能,并可以使用其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進而為職工群體提供最低住房保障。因此,住房公積金雖然屬于繳存人所有,但在其存于住房公積金專戶時,仍屬于專款專用的帶有公共性質的特殊資金,繳存人并不具備處分權。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從住房公積金專戶提取至個人賬戶后,才是完全意義上的個人所有的財產。本案中,被執行人聶某寶住房公積金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提取條件,不能予以扣劃。
其二,從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依據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執行。但是,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強制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問題,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3〕執他字第14號函)明確:“被執行人……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據此,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相應條件。
綜上,被執行人聶某寶住房公積金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提取條件,不能予以扣劃。和縣人民法院(2022)皖0523執異111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不當,結果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名下無住房,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公積金提取條件滿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取扣劃措施。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11月2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
執行異議: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2022)皖0523執異111號 執行裁定(2022年8月29日)
執行復議: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皖05執復76號 執行裁定(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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