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著長三角一體化的東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化跨域司法協作、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與協調上又邁出了新的步伐。9月,馬鞍山中院五位法官做客上海二中院“至正開放麥”欄目,在開放、專業、有溫度的舞臺上展開問題精研、觀點交流、思想碰撞,在共思共謀、互學互鑒中提升司法業務水平。來吧,看看“上海二中院×馬鞍山中院”聯名款第三期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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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郝靜靜 馬鞍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長
曾榮獲平安安徽建設先進個人、安徽省法院“一站式”建設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被評為馬鞍山市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馬鞍山市巾幗建功標兵、馬鞍山市法院辦案能手。
第三期:新公司法:董事、監事及高管的責任變化
新公司法修訂的一個顯著亮點是從各個維度強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因而有“賠償法”之稱。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是股東資產和公司事務的托管者,托管者的身份要求他們必須對公司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貫穿公司設立到清算全過程,倒逼他們積極主動履職,實現權責相匹配,推動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優化。
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是新增加的規定,新公司法生效實施后,董事會的一項核心工作,將會是關注和核查股東的出資情況。公司自成立后至公司清算注銷,公司董事會對股東的出資情況始終負有核查、催繳義務,該義務貫穿公司的整個生命周期。如果經核查發現股東逾期未能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董事會有責任以公司的名義向股東書面催繳,否則未來面對債權人起訴,主管或者負責催繳義務的董事因主觀上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作為,造成損失的,應當對未出資本金和利息承擔賠償責任。將賠償責任直接歸責于負有責任的董事,能夠有效防止董事會核查、催繳出資的義務淪為程序空轉。
股東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吸收了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明確可以歸責于董監高的連帶賠償責任。股東抽逃出資,在實踐中通常需要公司內部人員尤其是董監高的協助才能完成。在這里對“負有責任”的理解并不限于積極協助股東抽逃出資行為,如抽逃出資部分直接轉入董監高的個人賬戶或者董監高配合在抽逃出資相關文書上簽字等。消極履職、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然構成本法所稱的“負有責任”。如負責財務審批的財務負責人未盡到合理審查責任,導致股東抽逃出資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違法減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繳納期限進行了調整,公司需要根據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出資繳納期限進行調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面臨減資的選擇。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對公司減資程序、條件作出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公司減資有著嚴格程序要求,董監高為避免因違法減資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積極履行忠實勤勉義務,關注減資方案是否合法、合規、合章,監督減資程序的合規性。
違規進行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法律雖不禁止關聯交易,但是明確要求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人要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新公司法在老法基礎上擴大了關聯人的范圍,增加了一般性的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明確識別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程序規則。新公司法規制的重點是如何識別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并明確對應的責任歸責。合法的自我交易或者關聯交易應當滿足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的程序性要件以及價格公允的實質性要件,否則,董監高有可能因違規進行關聯交易承擔相應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過錯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較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該條是新增規定。在老公司法項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通常限于公司或者股東,新公司法將賠償責任的范圍明確擴大至第三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再成為躲在公司背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者。
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應當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違法分配利潤的行為,不僅不利于公司健康發展,還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董監高應當恪守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時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義務。在分配利潤時務必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即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方可按照章程或者全體股東的約定分配。
違法進行財務資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務資助,通俗來說就是公司拿自己的錢幫別人購買自己的股票,這里的購買指提供贈與、借款、擔保及其他財務資助。如果一旦允許這樣做,很可能出現公司資產向控制人或未來股東流出,違反公司資本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明確財務資助原則上被法律禁止,同時列舉了兩種例外情形,一是適用于員工股權激勵,二是為公司利益。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缺乏正當理由,違法進行財務資助的責任應當由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
受指示損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既是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約束,也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只要按照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從事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惡意還是疏忽,按照共同侵權理論,均要承擔連帶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明辨上級指令,避免在決策過程中受到不當影響。
未及時清算,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董事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在老法基礎上,增加了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即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職,應當賠償公司或者債權人的損失。
今后,對董監高的追責訴訟將成為公司法領域的新類型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應當秉持謹慎適用、當用則用的原則,通過法律手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護公司、股東和相關方的利益,推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